最近,厦门市水利局办结了一起市级涉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不仅承担了行政处罚,还需要支付超过2.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此案起因是当事人在莲花水库倾倒了一百多立方米土头,导致部分莲花水库涵养林苗木受损,进而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等相关部门规定,厦门市水利局是厦门市指定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经办部门,负责具体索赔工作. 在执法过程中,办案小组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 同时,他们也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多次上门为当事人解答疑惑,介绍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评估依据以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等。最终,他们成促使当事人自觉承担起生态修复责任,签订了赔偿协议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生态环境管理系统经过调查取证、专家鉴定和赔偿磋商等一系列程序,厦门市水利局与当事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最终当事人支付了总计22176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这起案件成办理有效解决了“违法行为人污染、群众受害、买单”难题,贯彻了“环境有价,生态环境管理系统损害担责”原则,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这也为厦门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借鉴样板. 相关负责人表示,厦门水利系统将以此次案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步实现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全面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生态而导致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以及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以及由这些要素组成生态系统能退化.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和《厦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当违反国家规定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时,应按照相应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做到应赔尽赔. 因此,水行政执法主体有权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参考文献来源自水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