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各地纷纷加强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管,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推动了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机衔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介绍该工作的范围、内容以及实施条件.
建设地点位于上海市范围内,并且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自愿参加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工作。参与单位包括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境执法总队。
对于需要同时办理环评审批和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以实施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的同步审批.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时,可以同步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实现两项行政许可的一体化审批. 持证单位在提交改、扩建项目环评申请时,只需填写《排污信息清单》,无需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为了简化申请流程,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市政府的“一网通办”平台进行在线申请. 持证单位在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免予提交已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自行监测方案、排放口规范化说明等申请材料.
除了需要进行环评的情况外,持证单位发生其他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变化,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的,可以通过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单》方式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执法部门将统筹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与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相关数据将进行共享,许可证自行监测数据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也将共享.
企事业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参与排污许可与环评衔接工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动排污许可与环评衔接工作,通过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简化变更手续以及整合监管事项,有效提高了行政效率,优化了营商环境,减轻了企业负担. 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生态环境管理系统上海市的环境监管工作将进一步完善,为推动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章:https://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5/nw17242/u21aw1417800.html.